
一、使用童工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进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1)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2)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3)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3、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1)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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