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薪年休假的适用对象
带薪年休假适用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且这些员工业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如果员工当年度累计请病假超过一定的时间,即无法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这个时间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决定的。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未休年假企业要补偿吗
关于此问题,涉及到实体上的补偿问题和程序上的时效问题。
在实体上,根据与条例配套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来看,单位对于员工未休完的年休假部分,应当给予正常工资2倍的补偿。注意,法律上虽然规定补偿额为正常工资的300%,但由于工资已经正常发放过,所以单位只需要补偿差额的200%即可。
但在程序上,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因此当员工和单位结束劳动关系之时,员工可以主张当年度和上一年度的未休部份的补偿,但再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则由于已经超过主张权利的1年时效,而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走上仲裁或法庭,一旦单位方以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员工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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