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各用人单位应视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的要求和愿望,围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就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并不强求面面俱到。
二、工资集体协商如何进行
(1)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可以由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建议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在20日内做出回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2)协商双方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3)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 ,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应经一定的民主程序。
(4)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时,职工方可以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修改。
(5)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3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的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双方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修改,并于7日内再次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报送、审核。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15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6)协商未达成一致或现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再次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7)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月起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有关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共同进行。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须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执行。
(9)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传达到全体职工,在全体职工的监督下,双方共同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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