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时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否则就是拖欠工资。但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 [1995]22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除外,
1、由于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二、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91号)规定,企业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认为应付未付,可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先行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申请复议,复议维持部分裁决的,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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