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上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今后,任何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通过招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段对用人单位新招职工的身份进行审查,对与原用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即到另一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连锁转移手续,并通报劳动监察机构作为重点监察内容之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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