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处理劳动者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原已解除的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对于上述部门规章中“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理解,应指的是劳动者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行为均发生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立法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被错判的情形未有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应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恢复其原工资待遇,或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至于劳动者因被错误判决而造成的在押期间收入损失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内容,不应再由企业负担。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46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