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中,要约是一种形式,对于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否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这是我们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更好处理要约相关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介绍,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人需要有行为能力吗
要约人通常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对于发出要约的要约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的要约才能合法有效,否则不合法的要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大家对于这点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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