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属于要约行为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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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形式,价高者得的一种方式。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形式有哪些?加价拍卖中的要约与承诺?邀请要约、要约与承诺的效力是什么?下面就由知芒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拍卖中属于要约行为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拍卖中的要约行为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拍卖作为特种买卖的一种自然也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只是在要约和承诺之前尚有一个邀请要约的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朿。

拍卖师展示拍卖的标的物说明底价的拍卖表示之后,竞买人竞相出价,竞买人竞相出价的行为内容具体明确,是希望拍卖人与其签定拍卖合同,属于要约行为,该行为也称为出价的表示。因此竞买人应受其出价额的约-朿,但是竞买人受其出价额约-朿的时间我国拍卖法未作规定。作为一种特种买卖的拍卖,从竞争缔约的目的看,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之前应受其出价额的约-朿。对此我国台湾民法第三九五条规定,应买人所为应买之表示,自有出价较高之应买或拍卖物经撤回后,失其拘朿力。德国民法第一五六第后项,瑞士债法二三一条二项,日本竞买法第一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时,在先的要约即失其拘朿力是拍卖法的特别规定。我国拍卖法未作此规定,学者对此有二种观点,一是认为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是前一竞买人要约的解除条件;二是认为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是前一竞买人要约的停止条件。笔者认为,既然把拍卖规定为一种特种买卖,应当解释为在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的要约时,在先的要约即失其拘朿力是拍卖法的特别规定为宜。因为作为竞买人在要约时不可能在要约中自已设定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竞买人只所以认可其要约失其拘朿力,是因为服从于拍卖的特殊效力,而非自已设定的条件。

三、拍卖中邀请要约、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邀请要约的效力。邀请要约在拍卖中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因为在拍卖前拍卖人必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要进行公告并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展示。在拍卖前对拍卖进行公告并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展示,虽然拍卖人和竞买人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但是拍卖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告、进行拍品展示,遵守诚实信用、保守竞买人的商业秘密等义务。换句话说就是拍卖人要对自已的公告负责,要对自已展示的拍品负责,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最高原则,要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拍卖人违反上述义务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3、承诺效力。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可见拍卖是一种要式买卖合同。这里的要式是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而不是指双方签订拍卖确认书。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权,例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本应停止拍卖,但是没有停止反而落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的落槌承诺并非无效,对于竞买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拍卖人违反了对委托人的承诺,对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卖价与保留价的差额。

4、确认书。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确认书本身并不是拍卖成交的必要条件,确认书仅仅是拍卖成交的一个书面证据。我们说拍卖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要式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并不是指双方签订的拍卖确认书。实务中有人将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错误的,与拍卖法的规定不否。另外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订确认书和拒绝付款。对此国外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救济的措施。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亦作了同样的规定。拍卖人有二种救济措施可以选择,一是要求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拍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标的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价款如果少于原拍卖的价款和相关费用之和时,原买受人应负赔偿其差额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此规定,从拍卖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上看,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拍卖法优先于合同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一书中也持这种观点。

竞买人竞相出价的行为内容具体明确,是希望拍卖人与其签定拍卖合同,属于要约行为。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拍卖中属于要约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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