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为了实现资金的顺利流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广泛存在,在借款过程中通常会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时可能会涉及担保问题,那么,借款合同无效是否担保承诺函也随之无效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承诺函是否也无效
通常情况下,担保承诺函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承诺函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借款利息预先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不可以约定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般情况下,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承诺函属于从合同的范畴,如果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因某种原因而无效的,担保承诺函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担保人无需再履行担保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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