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要约关系中,无论是受要约人还是要约人,在这个过程中都可以发出承诺,如果是受要人是超出了承诺期限而给出的承诺,一般会认定为新要约。那么迟延承诺有哪些规定呢,知芒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迟延承诺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迟延承诺的处理方式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在法律中对于延迟承诺的相关规定是在上文已经给出,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给出了承诺的,应该认定为新要约,如果是要约人及时的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的情况下就是属于有效承诺范围。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知芒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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