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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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帮助我省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已有的政策,加大再就业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弱势的常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二)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

(三)年龄偏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

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是;对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一户家庭有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自求职登记之日起7日内不挑不拣,实现每户至少1人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生活困难人员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达到一人就业,一家安定,家家安定,社会稳定的目标。

四、开展再就业援助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一)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普查登记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要建立正常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登记制度。从今年起,每年要登记审核一次。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确保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名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务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稳定。要做好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对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及时抄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中生活困难对象的跟踪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和培训等办法,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落实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府补贴就业岗位的办法,重点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要大力挖掘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的潜力,通过政府差额补贴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包括给予愿意使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为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形成一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基地,建立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安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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