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当中可以说是广告满天飞,其中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但也不乏一些正规公司的宣传广告与资料,这些公司在利用宣传资料宣传业务时,往往会对投资者作一些极具吸引力的承诺,使得许多消费者购买这些公司的产品,那么这些诱人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宣传资料上的承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宣传品上宣传的条件并不是不可更改的,也不是一定要作为双方形成合同的内容,商家将其作为优惠的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客户不能以宣传为理由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可以看到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会发现商家所为与宣传资料上的承诺相差甚远,在这里提醒消费者的是需要认清自己的目的,根本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知芒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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