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张某于2006年6月失业,在社会包险经办机构领取金。2006年10月,张某重新就业,但企业未给张某交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7月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为给其本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立案后经检查
张某于2006年6月失业,在社会包险经办机构领取金。2006年10月,张某重新就业,但企业未给张某交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7月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企业为给其本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立案后经检查,发现张某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张某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告知相关部门和张某本人,退还2006年10月以后的事业保险金后,单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张某属于重新就业人员,应该停发失业保险金,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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