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交易习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等.关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什么问题,下面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什么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按照交易习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免责情况是当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知芒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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