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以及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以下损失:
(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立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产职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中规定的自愿、协商一致,并不是指劳动合同愿意签就签,不愿意签就不用签,而是指合同中的一些内容需要单位、职工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如果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迁就职工,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按规定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一个月内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不招聘使用,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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