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个:
l、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里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并非特指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同意续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只同意与其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否则不续订合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
1、《劳动法》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带有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补偿的性质,是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加以规定的。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应认定为无效。
2、从法理上讲,《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强行性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违反这一规定而作出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期限应以法定的无固定期限为准。因此,在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表明同意续订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二、何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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