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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