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来了!被直播带货“割韭菜”该如何维权?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双十二”来了!被直播带货“割韭菜”该如何维权?

四川律师为您普法:

随着“双十二”,一波“剁手”高峰即将到来,除了在电商平台购物,近年来,直播带货异军突起,成为了另一主要消费渠道。然而,主播疯狂“忽悠”,营销“套路”多种多样,甚至假货横行、退款困难等问题,都困扰着消费者。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事例,告诉消费者如何避坑、维权。

1

“抄底”不成 购买金项链变成了“金丝线”

“三条黄金项链,准备好,福利一千单,十八寸的链子,原价一万三,任何地方都是一万三,限购每人一单”……

“今天,9999不要,6999还不要,3999还不要,1999上车!速来抄底!”

某珠宝店的直播间里,主播的“话术”吸引来不少围观者,其中就包括王女士。带货主播正在展示一条黄金项链并宣称是全年的“抄底”价格。一向以“精明”自居的王女士心里一盘算,这个价格绝对超值啊,立马点击“秒杀”按钮,并于当晚9时许付了全款。

很快,王女士收到了带有“足金凤尾链”标签的金项链,可打开包装一看,傻了眼——哪叫金项链啊,链子像丝线一样细。包装内附有贵金属制品检验证书,载明:主体金(Au),纯度足金,总质量2.48g。

王女士顿时感觉被骗了!“我在购买前确实并未询问项链的重量,那是因为主播一直强调‘货不多了’,我怕买不着才赶紧下单。”王女士说,她当时是根据主播“原价一万三”的表述,并结合金饰的市场平均价格,估算了一下项链的重量才决定购买。

王女士认为,收到的金项链重量仅有2.48g,很明显珠宝店和主播虚报原价,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王女士起诉,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播“张口就来” 商家担责

和电商平台购物不同,直播带货的一大特点就是主播的“营销术”,有人称之为“网络吆喝”,商品的价值、价格、品质等全靠主播的一张嘴来介绍,但大多数情况下,主播所述的商品情况都是由销售商等商家提供。

上述案件中,法院查明,珠宝店在直播平台的主播是该店员工,因此,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陈述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珠宝店承担。

法官指出,本案最大争议在于主播陈述的金项链“原价一万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关于“原价”和“虚构原价”的定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庭审时,珠宝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金项链在其网店曾经存在符合主播口中的“原价”,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也因此认定“原价一万三”并不属实,构成欺诈。

同时,法官指出,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带货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如果主播是独立个体,并不是商家员工,比如商家邀请明星带货、名人带货等,那么,他作为代言人要为在直播过程中对其展示和口头陈述的内容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起诉商家和主播维权,商家和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2

手机不合心意想退货 直播平台称“不适合七天无理由退货”

小李是一名大学生,他想用低预算购买一台拍照功能尚佳、手游顺畅的手机,在浏览了几家手机电商后,始终犹豫不决。一天,他观看某主播直播时,主播正在推销某品牌手机,价格、性能、外观等,都符合小李的预期,因此,他下单购买。

收到手机后,小李试用了两天,感觉不像主播说的那么好,不如自己曾经看中的手机,想退货买其他品牌手机。但是和商家协商退货时,小李遭到拒绝,理由是网站上有提示:已经激活或者贬值金额较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多次退货不成,小李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直播的商家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小李作为消费者,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商家也未举证证明手机激活后贬值较大,因此,法院支持小李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区分平台

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规定,简而言之,要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但是,现实中,商家往往以平台特殊性、商品特殊性为借口,在销售商品时,要求消费者点击购买即“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官表示,这与法律规定相悖,被视为“霸王条款”,商家以此为借口答辩,法院不予采信。

3

轻信“网红”带货 消费者“很受伤”

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流量造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近年来,“网红”翻车成为直播带货的“重灾区”。

法官指出,很多“网红”依靠自带流量,成为商家宠儿,甚至“自立门户”,但是他们一门心思挣钱,粉丝把他们当宝贝,他们只把粉丝当“韭菜”,销售的商品质量频频出现问题。

例如,知名网红模特刘某,以靓丽的造型在直播间吸引了无数粉丝。刘某自恃“网红效应”能量巨大,购买了搅拌釜、粉碎机等设备利用百炎净、氯霉素作为原料,自行制作、销售祛痘美白万能膏,涉案金额近30万元。

多名粉丝购买使用之后,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粉丝们便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公安机关随即将刘某逮捕。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后,受害者们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还有本山传媒有限公司的演员赵丹(艺名胖丫),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直播平台宣传、出售自制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获利巨大,并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现不良反应。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赵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法官说法

主播“翻车” 刑事、民事责任一个也跑不了

“‘网红’成名不易,要爱惜羽毛,在获得巨大流量后,应该重视个人形象,着力传播正能量,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说道,近年来,知名主播的假燕窝事件,罗某带货的“假羊毛衫事件”,还有一些知名电视主持人也被曝出涉嫌刷单造假……主播的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游走。

如果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法官表示,依据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在产品责任中,刑事处罚并不免除民事赔偿,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主播带货要以诚信为根本,打法律‘擦边球’要不得!”法官强调。

如何避坑

慎选商家理性消费 留存证据

针对目前直播带货乱象,法官建议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购物时,应尽量选择那些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平台和卖家。购买前,可以通过实体店铺和电商平台等渠道了解产品的品牌、产地、性能和价格等情况,不要被主播的一张嘴所忽悠。

另外,一定要理性消费!“全网最低”“全年最低价”“质量最好”“买了绝对不吃亏”已经成为直播带货行业的套话,消费者不要轻信这种绝对化用语。同时,消费者不要出于对主播个人的喜欢和崇拜而盲目消费,更不要被主播和平台故意营造的商品短缺氛围所迷惑,冲动消费。

购物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直播时的广告宣传、承诺内容、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等信息,以备此后维权使用。

最后,如和商家协商不成,消费者要及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或者到法院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 法官建议:对直播带货可分类分级监管 ·

针对直播带货乱象,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据此,当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之后,可以追责的主体有主播、直播间的经营者、直播平台,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的,还可以找生产者主张权利。

同时,法官认为,直播带货发展至今,已不再只是家电、日用品的商品营销,更有基金、理财、保险等金融服务类直播带货,然而在直播平台上并未进行区分投放,导致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因此,对于直播带货平台应当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帮助不同消费群体进行产品甄别。

同时,夯实平台责任,推行平台认证机制。例如,对于消费者评价好、商品和服务内容真实性高的直播间和主播进行平台认证,将平台责任实体化、可视化,使消费者可以直观选择有保障的直播间进行购物消费。

最后,用好大数据,增加消费风险提示效率。平台可将消费者身份信息与消费行为进行动态匹配,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大额消费、烟酒类未成年人不宜等异常消费行为时,及时发送提示信息,联系其监护人,减少出现监护人只能通过诉讼撤销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情形等。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40387.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2日 07:46:55
下一篇 2025年2月12日 07:47:08

相关推荐

  • 承揽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问题解答: 承揽合同的概念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性质一般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不要式合同包括什么合同

    问题解答: 不要式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当事人订立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双方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呢

    问题解答: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一、定金合同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五、已经实际交付定金; 六、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有担保人如何写个人借款合同

    问题解答: 有担保人写个人借款合同应写明借款人、放款人、担保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12岁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解答: 12岁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应当的民事行为,签订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保证期间是否可以延长

    问题解答: 保证期间一般不可以延长。保证期间属于法定的权利存续期,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交定金可以多久签合同

    问题解答: 交定金随时可以签合同,具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交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不公平协议推翻的方法是怎样的

    问题解答: 合同明显不公平无效。订立合同时,一方以显失公平的条款以及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谁承担返还

    问题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由中介返还,已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无需返还。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当事人收取中介费;中介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中介必要活动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抵押合同无效影响抵押权设立吗

    问题解答: 抵押合同无效影响抵押权设立。抵押合同无效但设立抵押权的,如果登记部门没有过错,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权一并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定金在买卖合同中规定

    问题解答: 定金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是: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最高限额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成立;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予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后多久可以结案呢

    问题解答: 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可以结案,具体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判断。审理不当得利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如何的

    问题解答: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诉讼期间。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因双方约定的抵押期限的届满而消灭,法院不因抵押期限的原因判决抵押人免除担保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700
  • 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别要注意的事情是什么

    问题解答: 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别要注意的事情是: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注意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注意房屋是否被限制交易。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解答: 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追认通知到达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