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唐敏和丈夫吴军是在一个朋友的婚礼上认识的,能走到一起很不容易,唐敏十分害怕失去吴军。于是在结婚时,根据唐敏的提议,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姻保障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主动放弃一切财产”。本以为这样一来婚姻就进了保险箱,哪料到,结婚后,唐敏和吴军总是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个不停,吴军渐渐他们婚姻死了心,竟然提出离婚。唐敏知道吴军要离婚的话,这婚姻肯定保不住。唐敏想到结婚时是签了保证书的,只有吴军提出离婚,她就拿出保证书要求吴军遵守承诺,放弃全部财产。
唐敏和吴军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又约定了提出离婚即放弃一切财产,这看似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婚姻做出的庄重承诺,但它实际上违背了民法典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唐敏和吴军一旦离婚,还是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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