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7年12月31日,张女士与丈夫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女士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丈夫所有,孩子由他抚养,张女士不得有任何异议。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评析】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女士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其丈夫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法律提示】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一方在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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