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婚姻编草案二审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收养人条件增“无违法犯罪记录”规定、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提起“亲子关系诉讼”须有正当理由等内容。关于民法典婚姻编草案二审新变化的更多内容,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你解答。
(三)、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
一审稿对单方收养作出了规定,并设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差”。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如果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也应当设定“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收养年龄差”。
据此,二审稿明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提起“亲子关系诉讼”须有正当理由
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有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的部门和专家学者还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提高了“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五)、“隔代探望权”增限定条件
一审稿“隔代探望权”条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据此,二审稿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修改内容
1.删除计划生育条款
2.无效婚姻范围缩小,可撤销婚范围扩大
3.新增离婚冷静期
4.二孩政策后,收养也变多
以上就是知芒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诸多亮点,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等等。同时,二审稿对夫妻债务、收养人条件、亲子关系诉讼等,作出重要调整。更多法律问题请登录知芒网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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