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处分权利义务的协议,强调平等和意思自治。行政协议虽从民事合同演变而来,但区别很大。那么在实践中,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网友咨询: 在实践中,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知芒网律师解答: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知芒网律师解析: 行政协议因是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或者实现行政管理而订立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之后再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招投标领域,行政机关作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违反诚信的,扣除诚信保证金。而招投标法规定,骗取中标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扣除诚信保证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被撤销,行政机关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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