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违约中,一般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时常因第三人行为所致。那么因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非当事人一方的第三人不享有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二是内容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之内容合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所负担的义务,非当事人一方不得主张权利或负担义务; 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方自负违约责任,不可推卸或因第三人原因免责,且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本条的规定即为合同相对性关系的体现,规制了合同相对性中的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知芒网律师解析: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第三人不按约定履行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致使该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违约方存在着合同关系,且第三人履行该合同是违约方行与守约方之间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例如,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甲为了履行上述合同,又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与上述标的物相同的买卖合同。在前一个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丙没有按后一个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标的物,致使甲未能按时交付前一个合同规定的交付电脑义务。再如,一方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第三人(受委托人)不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违约。 2、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例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该方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 3、第三人因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违约。例如,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义务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是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违约,因上级领导机关的行为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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