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社会》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是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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