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某公司购买了14套商品房给员工做宿舍,出于当时购房政策的考虑,公司让5名员工代持房屋的产权,其中公司老总的女婿,同时也是员工之一的郭某代持了4套。
前女婿:房子是我买的
2006年,东莞一家公司买下了公司旁边一个小区的14套商品房,因当时一些购房政策原因,公司将这14套房屋登记在了5名员工名下代持。其中包括在公司工作的公司老总的女儿及女婿郭某,其中郭某帮公司代持了4套房产。
2012年,郭某与公司老总的女儿在香港办理了离婚手续。
不久,公司要求5名员工将房产过户给公司。其他员工均已将其代持的房产过户或者同意准备过户给公司,但公司的要求遭到了郭某的拒绝。
2015年2月,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郭某,请求法院确认郭某名下的上述4套房屋为公司所有,判令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郭某则声称,这4套房屋是他自行购买的,其中定金是他支付的,购房余款则是公司及公司老总即前老丈人赠款支付。
法院:房子是公司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持有房产证原件,出资支付了涉案房屋首期款、尾款以及房屋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持有所有付款凭证,房屋一直由公司控制与使用,足以确认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是公司。
最终,法院认定郭某只是上述4套房屋的名义产权人,公司才是真正的购房人,故涉案4套房屋应为公司所有。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4套房屋为公司所有,郭某应协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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