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带有父母双方血亲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因此,《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必须的费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双方的子女,不论养子女随养父还是养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担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义务,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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