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三破坏夫妻婚姻感情,可以认定为侵犯了夫妻的配偶权,无过错方受到精神伤害。侵犯配偶权有精神损害赔偿吗?知芒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该条款应如何认定,现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限定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也就是说除了“四权”之外的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有的则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对这四项人身权的保护无可争议,但范围不够广泛,还难以充分保护人身权,应扩大赔偿范围,法律可作概括性规定。笔者同意此种观点。从社会实际情况看,有些情况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就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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