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合同订立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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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劳动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规

  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一些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通常为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相对性.没有只享有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有劳动权利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点.(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我国应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2)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3)订立劳动合同形式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订立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的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就业难度不断加大的现实面前,有时为了找到一个工作,往往会接受相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对自己不利的条件.

  三. 订立劳动合同须注意的问题

  1. 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 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2. 合关于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 (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 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4) 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5)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 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3. 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 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 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1995年7月3日下发的《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求”的复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了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的。这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法的

  5.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 中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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