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消费者定义的若干建议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内容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已日益显示出弊端,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新界定并加以完善。本文从消费动机、消费主体、消费标的等方面入手,阐述了完善“消费者”定义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动机 消费主体 消费标的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只有对其进行恰当界定,才能够在明确当事人身份的基础上准确解决纠纷。否则,将可能出现性质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的情况,甚至是大相径庭,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于该定义的范围较为狭窄,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上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修正。

  对于消费动机的扩大解释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前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种生产资料的消耗,后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对各种生活资料的消耗。《消法》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性质上只能是对生活资料的消费。这样,判断某人是不是消费者就取决于消费动机,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这将导致对以下现象难以准确判断。

  特殊目的的消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特殊目的的消费大量出现,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一定都是为了生活消费(即日常的吃穿住行)之需要,有的为了精神上的享受如看电影,有的为了收藏或投资的需要如购买名人字画,他们是不是消费者?

  从常识出发,无人否认购买电视机的人是消费者,因为对电视机的消费方式只能是观看电视节目。若某人有欣赏、收藏并投资名人字画的嗜好,其购买字画是不是消费呢?答案是肯定的,从满足购买者精神需求的角度而言,字画同电视机具有同样的功效,购买字画是集精神消费、投资手段和收藏需要三种目的于一体的,理应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电视机和字画的购买者在身份上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都是消费者。国内早就有学者主张,除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质资料的消费之外,生活消费还应包括精神消费。精神消费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以提高消费者的文化知识水平、陶冶性情、愉悦情绪等为目的的消费。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之后,精神生活就决定了人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消费将成为消费的主要目的和动力。观看电影和文艺演出、欣赏音乐、旅游以及为了追求时尚而享受美容服务、购买金银珠宝饰品、购买并收藏名人字画、古董都应当属于精神消费;法律不应该忽视这样的特殊消费,应当将这些消费品的购买者列入消费者之列。

  知假买假的消费

  众所周知,王海是民间打假者的代表性人物,这类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王海”的态度也截然不同。持否定观点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消费者有其特定的涵义,不仅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更要满足 “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一目的;王海曾在媒体上明确表示其打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购买动机不纯;因此,虽然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但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当然,这并不排除其他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王海的法律保护。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在2004年3月15日的一份判决书中明确表明: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显然是从购买动机出发而做出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质疑。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且法律也从未禁止“王海”们行使买假货的权利。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概念,对于知假买假者,不论其在购买商品时主观上是否真正知道该商品是伪劣商品,只要其购买该商品不是为再次投入市场销售,或者说,只要他不是商人或者为了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就应当受《消法》第49条的保护。况且,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又是很难找到证据的。

  民间打假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将其归入消费者之列,显然符合《消法》的宗旨,《消法》就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买卖、服务关系时,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消费者若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代价,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倾斜性保护,这是制定《消法》的根本原因。也许,民间打假者通过打假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广大消费者得到的利益则要更大、更多。

  民间打假者虽然可能被一些人认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知假卖假”的经营者则更没有“诚实信用”,比较而言,“知假卖假”者的过错程度肯定要远远大于“知假买假”者。法律应当鼓励并支持他们的双倍赔偿请求。这有利于打击欺诈行为、增加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促使其诚信经营并自觉主动的抵制假货进入流通领域,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主体的范围扩大

  我国《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主体仅指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该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笔者认为,对消费者的范围进行界定时应更多的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多的从经济法的理念出发来考查,看看相关制度是否维护了弱者权利。消费者不应仅指个体社会成员,还应该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消法》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设立的,弱者不仅仅是个体、单个的社会成员。当单位、团体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时,也应认定为消费者。强与弱的划分仅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单位、团体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处于对所购买商品的信息不足、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等情况下,与经营者相比仍是弱者。同时,单位、团体在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承认其消费者地位,则在购买生活用品时将无法享受《消法》赋予的权利,从而导致实际使用这些生活消费品的自然人由于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享受消费者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消费标的内容增加

  《消法》规定: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毫无疑问,消费标的就是商品或服务。但笔者认为,《消法》中关于消费标的规定具有局限性。 商品房的购买者应是消费者

  《消法》制定于1993年,现在的许多问题在当时还不突出,也不可能在立法中得以反映,商品房买卖纠纷即是如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购房者是不是消费者,一直是近年来争论的一个焦点话题。一些学者和司法部门认为商品房是一种价格高昂的特殊商品,若承认商品房是消费标的、购房者是消费者,一旦适用双倍赔偿将会对开发商明显不利,因而主张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不适用《消法》,这导致购房者明显的处于不利地位。

  房地产消费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基本的生存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将房地产消费者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法》保护十分必要。对于价格高昂的商品房的买卖,法律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对于利害关系重大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者更应该首先考虑适用《消法》予以解决,而不应该对开发商网开一面、使其随意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却又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故意隐瞒了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将法院封存的房产予以出卖等等。这些行为对消费者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为此,将商品房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按《消法》规定,只要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就是消费者。而且《消法》中也并未对商品做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的区分,因此可以认为,只要证明经营者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就应当适用《消法》。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恶意欺诈应该双倍赔偿的5种情形,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令人鼓舞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还应扩大商品房买卖中双倍赔偿的适用范围,并最终在《消法》中明确规定购买商品房是消费行为。

  医疗服务的接受者也应是消费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是否应当适用《消法》的问题逐渐出现并且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笔者主张应将医患关系看成是消费关系,主要理由如王利明教授所述:医疗关系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费者的特点。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就是接受医疗服务,与其在其他服务场所接受服务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符合前述的《消法》第2条的规定,患者有权享有《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监督权等。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较高,容易出现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属于弱者身份的患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需要特别保护;我国当前的医疗机构已经逐渐体现出经营者的特点。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大部分医院逐步从福利性、纯事业单位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运行的轨道;将医患关系作为消费关系来考虑,对医患双方也是有好处的。明确这些问题,对于准确界定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是非常有意义的。要增强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的责任心、改变医疗作风,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就应该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浙江省实施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消法》中关于消费者概念的不足之处已日益显现,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扩张性解释,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扩大生活消费的范围。近来年出现的很多特殊性质的消费可作为广义的生活消费来理解。只要不是生产消费,都应视为生活消费。不应以消费动机作为判断消费者的主要标准。消费者如何消费完全是个人隐私,购买时向无须经营者做出说明,经营者也无权要求消费者做出说明。扩大消费主体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不应只适用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应扩大消费标的的内容。社会发展至今日,不单是商品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种类也大为丰富,立法中应当及时补充这方面的内容。医疗、购房、文化、教育、保险、旅游以及网络消费等生活中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理应包含在《消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之内。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81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6日 16:38:20
下一篇 2025年2月6日 16:38:28

相关推荐

  • 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故名思意就是消耗、花费。消费者也就是消耗、花费的人。这种消耗和花费即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都是消费者。 本文所说的消费者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改革开放三十年 家电标准向国际靠拢

    在中国家电业30年的发展中,伴随着产品技术进步,中国家电标准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直至形成一套完整体系的道路。标准从无到有 “中国家电标准制定起步很晚。1976年,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家电的标准就已经出到第二版了,而直到1984年,我国才开始进行家电国家标准的制定。”全国家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任李一介绍说。 部颁标准,这个今天听起来有些陌生的名词,曾…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专家提醒:秋风起 谨防“悲秋综合征”

    人类的大脑中也有四季:春天的舒畅自由、夏季的兴奋火热、秋季的多愁善感、冬天的萧瑟抑郁,这些都有科学依据。秋冬来临,—— 换季是我们的身体对气候最敏感的时候,郁闷的心情也容易趁虚而入。随着季节变化而出现的抑郁症,因此有了季节抑郁症一名。秋冬来临,草叶飘零,容易让人产生萧瑟、凄凉之感。秋冬季节成了人心理和情感的“震荡期”,不少人此时暴发“秋季抑郁”。专家指出,入…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石家庄:强搜天线实为“偷”信号上网

    花几百元买根天线,就能长期免费上网?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部分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电子市场出现一种名为强搜天线的设备,据商家称,使用该设备可以搜索到附近两公里内的无线网络信号,通过这些信号能长期免费上网。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强搜天线是盗用付费用户未加密的无线网络信号或无线公共网络资源,涉嫌违法。同时,由于其稳定性和持久性难以保证,购买设备后,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运用了新技术 “三包”却没跟上 新品家电也恼人

    家电技术创新可谓日新月异,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先机,企业纷纷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各种新技术、新产品竞相面世,与此同时,在消费者趋优消费的推动下,产业升级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技术的发展、产业的升级使得家电产品的功能越来越丰富,适用性和便捷性都大幅提高,家电业开始从功能使用时代向功能享受时代迈进。但是记者也发现,新技术发展在给消费者带来舒适享受的同时,由于一些…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改革开放三十年 家电出口从零开始的飞跃

    30年前,美国人琳达对中国一无所知,今天,琳达的生活几乎离不开中国:早晨叫醒的闹钟、存放牛奶和水果的冰箱、热早餐的微波炉、电磁炉、咖啡机,甚至办公室里的空调和电水壶,全都是“中国制造”。 在这短短30年间,中国家电产品完成了从无到有、从短缺到普及的快速蜕变,其中近10年来的表现最为突出。家电出口增长了10倍,平均增速为36%。今天,中国家电产品的出口额已经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专家呼吁:破除对肺癌认识上的三大误区

    我国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一直呈明显上升趋势。今年4月,卫生部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死因调查显示,肺癌的发病率在过去的30年上升了465%,上升速度非常快。从城乡前10位恶性肿瘤构成来看,肺癌已代替肝癌成为我国首位恶性肿瘤死亡原因,占全部恶性肿瘤死亡人数的22.7%。 今年11月是第7个“全球肺癌关注月”,记者采访了著名肺癌诊治专家支修益教授,支修益教授现为中国胸外…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想能想出癌症吗?专家提醒不要让负面情绪积累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国际癌症大会上,肿瘤专家号召人们要重视并强调心理因素在恶性肿瘤的发生中的作用。会上,临床心理学家提出的“癌症和心脏病的发生与心理压力有密切关系”的医学课题受到与会专家的广泛关注。心理因素对癌症究竟有没有影响?哪些心理因素会对癌症产生影响?“想”真的能想出癌症吗?抑郁情绪的消极效应 今年刚刚40岁的刘女士最近身体消瘦,情绪特别低落,精神恍惚…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岁末家电价格降!降!降! 价格战助本土品牌突围

    离元旦还有一个多月,但家电市场已经发动了岁末“总攻”。在这次提前发起的攻势中,价格再次成为厂商们的利器,从平板电视到空调,从冰箱到洗衣机,从大家电到小家电,无不掀起了降价大潮。记者走访家电卖场时发现,目前家电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价格降!降!降!●平板电视价格降幅前所未有 虽然北京奥运会使得今年的平板电视市场全面飘红,但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出口不畅,以及适逢…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突出正剧风格《虎胆雄心》不再偶像化

      根据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08版电视连续剧《敌营十八年》,播出后勾起了众多中老年观众的红色记忆。在祖国60年华诞即将来临之际,42集电视连续剧《虎胆雄心》作为《敌营十八年》第二部在央视8套与观众见面了。为此,本报记者在该剧播出之前特别采访了该剧总导演桑华和扮演何昆的演员王鹏凯。   突出正剧风格   著名导演桑华,曾担任《大决战》《大转折》《八女投江》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消费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周伯华: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本报兰州讯 7月10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兰州闭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在上半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高目标…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消费者有哪些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消费者有哪些自我保护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艄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强制反盗版侵害消费者利益

      据此间媒体报道,索尼BMG音乐娱乐公司21日与美国39个州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将支付425万美元赔偿金,以了结对有关音乐光盘问题的调查案。该公司的音乐光盘装载了反盗版秘密软件。  协议规定,索尼BMG公司将对试图卸载该反盗版软件而致计算机受损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公司表示,将停止发行这种装有防备份保护软件的光盘。  马萨诸塞州大法官汤姆·赖利等人在调解达成这项…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消费信用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消费者保护】消费信用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的消费信用经济,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建设银行开办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为标志就开始起步,但十几年来,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一直步履蹒跚,发展缓慢。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一方面我们的国民经济需要发展消费信用来拉动内需,另一方面我们的消费者也具备了一定的超前消费实力。买方市场的出现,使我们具备了发展信用经…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