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现行婚姻公示制度的现状
2.“司法解释的事实婚”的公示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司法解释的事实婚”的当事人向社会公示婚姻。事实婚的公示形式主要是夫妻名义生活的夫妻身份行为,具有生活性、多样性。事实婚的公示效果具有公众判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认定男女婚姻。
事实婚必须符合社会公众认可,“认为是夫妻关系”。婚姻见证人具主观性,事实婚的公示效果受主观价值等因素影响,不利于判断。社会公众是男女缔结婚姻的证人证据。婚姻见证人具有流动性。事实婚的公示效果,第三人不容易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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