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为结婚而购房,购房后也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该房屋的按揭款等事实,可以确定该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王-燕提出的装修借款问题,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一审宣判后,崔-刚和王-燕双双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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