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患者。
(3)指定传染病,是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如霍乱、淋病、梅毒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它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的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情形由医院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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