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11月8日知芒网)
如果这项立法提议步入现实,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付出了巨大的身心代价,但因一方的行为不检点和道德伦理上放纵,找“外遇”,搞婚外情,这既是对家庭不忠贞的表现,也严重伤害的是无过错一方。从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考量,让过错一方和“小三”付出经济的和精神上的赔偿也是必要的。
但必须意识到,这一项有助于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追责小三”立法,还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备的配套制度之上。无过错一方发现“蛛丝马迹”后,向司法或公安机关举报,相关机关应不应立案管理?对“小三”现象采取何种举证责任?由于无过错方本身没有能力或无法获得证据,允许不允许私人调查取证公司介入?无过错方本身不具体调查权,调查取证难度过高,如果不能从法律的层面对“追究责任”之前的“取证环节”予以规定,这样的好设想也会被空置。更关键的是,什么是“小三”?恐怕也没有法律的权威解读,“一夜情”或“半包养”性质的,或不直接破坏婚姻家庭的“婚外性”行为如何界定?这些,也都会影响到对“小三”能否真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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