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法中,债务人提存标的之时会遇到“提存客体”这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面知芒网小编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提存】提存的客体
提存的客体,学理上也称为提存的标的或标的物,是指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则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换言之,提存标的物必须与合同标的物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物)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情况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不动产、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确认,规定: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所谓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通常有三种:①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②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③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如果您还存在这个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知芒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知芒网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7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