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全文已于201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暂行办法列举了十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是哪几种?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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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金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详细】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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