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 1、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行为。
4、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5、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回避和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6、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7、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2月9日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5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