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庆锋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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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锋合同诈骗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锋,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无业,住佛山市金鱼园15号201房。2000年12月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间,被告人陈*锋先采用以市场价进货再低价卖出的手段,供应少部分**罗拉、飞*浦等手机给邓-华、蒙*辉,以骗取两人的信任,后再以订购手机收取预付款为名,骗取邓、蒙手机预付款人民币672000元和669000元,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挥霍。被告人陈*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陈*锋先后认识在佛山市做手机生意的邓-华和蒙*辉,并声称有廉价的手机卖,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批发价三、四百元人民币,让邓-华和蒙*辉先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二的预付款,其在一周内交货。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期间,邓-华和蒙*辉多次向被告人陈*锋订购手机,为骗取邓、蒙的信任,陈*锋以市场价进货,然后以低价卖给邓、蒙两人,并都如约交货。1999年2月1日至2月8日,被告人陈*锋先后收取邓-华订购手机的预付款620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挥霍,而拒不供货。1999年2月2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先后九次收取蒙*辉订购手机的预付款879000元人民币,除供货100部**罗拉308型手机,价值21万元外,剩余的669000元预付款被其全部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锋家属于1999年3月9日在公安机关退还赃款1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锋所谓的廉价手机都是从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以市场价买入,再以低于市场价三、四百元的价格卖给邓-华和蒙*辉。

再查明,被告人陈*锋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00)佛城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2000年9月7日起至2006年9月6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证实:

1、被害人邓-华的报案笔录,证实1999年2月12日邓-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从1998年11月中询认识被告人陈*锋后,陈*锋对其说他可以买到很多价格便宜的手机,但由于资金不足,想跟我合伙做,由我提供资金,在买手机之前由我先付货款的三分之二的定金,余款在交货时付清,我认为有钱赚,就同意了,于是,从1998年11月下询开始与陈志锋开始做手机生意,每一次都要我先付手机货款的三分之二订金给他,他给上一批货,我就付清货款,但到了99年2月3日起,陈*锋收了订金后再也没有供货,到了二月九日,我就一直催他交货,开始他还推说迟一点才交货,到了二月十日晚上我约他要见面时他才直接讲是骗我的,在电话上他讲“其实我是骗你的,我根本就没有便宜的手机,我用你的钱到电信公司以市场价买回手机,然后低价卖给你,骗到你的钱后就用来填补我欠其他人的钱,我现在根本就没有货了,也没有钱还你,我也没有其他办法了”。至2月11日止,陈*锋共累计骗取了我672000元的预付定金,后来公安机关帮追回10万元现金。

2、受害人蒙*辉的证言,证实在98年底至99年1月,被告人陈*锋对蒙*辉讲有平价手机卖,品种有菲利甫828型、**罗拉308C、928型,价格比市场价低100元至几十元不等,到了99年1月我就开始向陈*锋买手机,每次他都能准时交货。我每次交订金都是按货款总值的三分之二交给他的,并约定在一周内交手机给我,但到了2月份,陈*锋就开始收了我的订金而没有货交给我了,每次交定金给他时,交货的期限还没有到,七张订金收据累计共骗取我的人民币669000元。

3、被告人陈*锋亲笔写给被害人邓-华的>份《借据》,内容分别为:①99年2月1日现借邓-华现金人民币80000元,于2月6、7日交20台928(2350),40台308C(1950),再加100000万元,于2月8日交40台928(2300),40台308C(1900),再加60000万元,于2月9日交20台928(2300),20台308C(1900),再加90000元,于2月10日交30台928(2350)。②99年2月8日现借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月11、12日交100台928,再加140000元,于2月12日至13日交10台768(1650)、100台308C(1900)。上述>单借据内容主要证实被告人陈*锋骗取了邓-华人民币62万元。

4、被告人陈*锋亲笔写给被害人蒙*辉的七单收据,内容分别为:①99年2月2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162000元作购买120台308C手机(单价2100),2月5至8日交货,2月5日晚已发40台,交30000元,2月6日晚已发60台,交45000元,另交50台308C订金70000元。②99年2月3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作购100台308C手机。③99年2月4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70000元,作购50台308C手机。④99年2月4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72000元作购50台928。⑤99年2月6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160000元,作购100台928手机,单价2500元,2月8-14日交货。⑥99年2月7日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80000元,作购60台308C手机(单价2000-)。⑦收到蒙*辉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购30台928、10台308C手机(单价928型2350、308C1950)。上述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陈*锋收取了蒙*辉人民币879000元后,只给了100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1万元之外,骗取了蒙*辉人民币669000元。

5、被告人陈*锋在佛山市**电信电子有限公司按市场价购买手机的有关书证,①陈*锋于99年2月9日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佛山市佳讯手机余额如下,928C+60×2900=174000元,已付人民币60000元,欠人民币114000元,已还邹-生5万元加6万元,尚欠64000元。②佳讯电子公司提供的陈*锋99年1月5日至2月9日在该公司购买手机的部分登记记录,分别为1月5日928+、20台×2950元=59000元;1月17日928+、10台×2890元=2890元;1月11日828C、16台×2910元=47200元;1月24日828C、24台×2900元=69600元;1月20日308C、20台×2450元=49000元;1月30日928+、60台×2890元=173400元;2月5日928中文、10台×2900元=29000元;2月5日928中文、20×2900元=87000元;2月9日928+、60台×2900元=174000元。

6、被告人陈*锋高息向陈*强、李*添、叶*泉、吴*坚、林*文、张*聪借款的字据,主要证实从1999年1月5日至2月10日,被告人陈*锋向上述放高利贷人员分别14次共借款人民币高达2500000多万元用于炒股,月息5%-20%不等。由于陈*锋要归还高利贷,只能找对象诈骗。

7、有关证人邹*明、夏*钦、陈*强的证言,①证人邹*明的证言:邹系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的经理,其证实与被告人陈*锋于98年12月份开始认识,主要是陈*锋经常到其公司购买少量的手机后开始熟悉,99年1月份开始,陈*锋才有大单点的购买手机业务与公司发生,主要是指购十台以上的手机业务,他主要是购买**罗拉及菲莉甫,价格都是按市场批发价卖给他的,最大的一单业务也是最后一批业务是在99年的2月9日,他需要90台**罗拉928型的,但我们只给他60台,单价是按2900元左右,到现在陈*锋还欠我们6万多元货款。②、证人夏*钦的证言,其证实被告人陈*锋在98年底至99年初在其公司多次购买过大量的手机,最后一次购买的手机还写下欠条欠6万多元到现在未付清。③、证人陈*强的证言,陈系被告人陈*锋的堂哥,主要证实被告人陈*锋从98年开始至99年2月就陆续向其高息借款或由其担保向亲戚和朋友李*添、吴*坚、林*文、张*聪高息借款共有200多万元用于炒股,陈*锋只归还了部份本金和几十万元的利息。

8、被告人陈*锋的供述,因为从98年开始向其堂哥陈*强高息借款100多万用于炒股,但亏了本,想扳回本,没有钱,又想让人信任,就只能想办法骗钱了,后来通过朋友的介绍于98年底认识了邓-华和蒙*辉,其就分别骗他们说,可以弄到便宜的手机,但自已资金不足,能否合伙一起做,大家一起赚钱,邓-华和蒙*辉都分别同意了,这样,每一次自已就分别要求邓-华和蒙*辉按需要手机的总货款预付三分之二的订金,其就用这些订金到佛山市**北路佳讯电子公司按市场价购买手机,然后按每一台低于市场价的四、五百元给他们,以此骗取信任,刚开始时还能按时给货,到后来收取订金就没有给齐货了,邓-华最后交的一、>次订金共有60多万元就一直没有交货给他,而蒙*辉有时是每天都交有订金,而交货给他都是一周后才交的,因此,基逐渐收取了蒙*辉的很多订金,共有67万多元而没有交货给他,所骗取他们的钱主要用于归还借高利息、赌博及花费,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已无能力归还了。

9、公安机关的立、破案表及抓获经过

主要证实了该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抓获被告人陈*锋的经过。

10、扣押赃款、赃物及返还清单

主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锋的赃款10万元及退还赃款给被害人邓-华的情况。

11、被告人陈*锋的身份证明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佛山市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陈*锋投案自首如实坦白诈骗蒙*辉钱财是本案中的主要罪行,全案可按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的罪行是在其犯信卡诈骗罪被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的罪行,属犯数罪,依法对其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谭*刚

审判员钟*基

代理审判员周*平

>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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