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4.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生的时间、采用的手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1.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采用欺诈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己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 行为人的手段不同
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行为人只是会扩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而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手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对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讲主要是用于挥霍,且无偿还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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