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规定
1. 在省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行政区的具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经批准调整后的标准,由各地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2.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涉及到以此为基数计算的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最低生活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中新进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等标准,也相应调整。
3. 自1997年7月10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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