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划分为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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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等级划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造成伤害的轻重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接下来就跟随知芒网小编一同来了解工伤等级划分为几级。

  一、工伤认定有几级

  因工残疾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十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职工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 – 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三、工伤认定等级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双眼矫正视力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6)一眼矫正视力

  (7)双眼矫正视力

  (8)双耳听力损失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6)一眼矫正视力

  (7)一眼矫正视力

  (8)双眼视野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

  (12)一眼矫正视力

  (13)双眼矫正视力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

  (9)一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

  (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lt;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

  (5)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伤等级划分为几级的全部内容。发生工伤造成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的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知芒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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