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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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字[2001]401号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5号)印发后,我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办法,起草了《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就已参加各级人事部门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何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主要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磋商。但由于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移交工作尚未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审批问题

   国务院文件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以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以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具体由单位选择。我省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般执行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及调整一直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在参加养老保险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均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了调整,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次数少,幅度小,1999年统一调整后至今再未调整;另一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时,参加了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些单位在职职工一般均和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了工资,其退休人员也相应调整了养老金,并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到人,调整的次数多,幅度大。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经人事部门审批不断增加工资,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则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增加养老金,差距很大,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意见大,多次上访,矛盾十分突出,一直不能平息。如果这次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全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在职职工工资管理等仍由人事部门管理,会造成更多的单位出现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我们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实行总额管理,工资制度及调整由单位自主决定,不再由人事部门审批。

   二、关于移交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通知》规定,移交时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2%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6%缴费,职工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用于计发职工退休待遇,个人帐户必须记实,否则会影响职工退休待遇。

   我们意见,移交单位原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少应按照每个职工缴费工资的11%连同利息,由各级人事部门转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三、建议

   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厅起草的《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审议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执行或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5号)文件,就我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原由各级人事部门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统一交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为落实省政府陕政办发[20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有关移交工作的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由人事部门全部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保或移交后(含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其在职职工工资管理移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工资制度及调整,由单位自主决定。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保或移交后,从2002年1月起,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费。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从1993年1月起,分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原未参加劳动、人事部门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陕劳社发[2001]128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的应缴费及利息,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从2001年4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参加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期间,按照其参保职工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的11%,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未缴纳(含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 [page]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含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的其它政策,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从2002年1月1日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含原办法)。

   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200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其单位原执行的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进行审核,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的,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均纳入统筹支付。统筹外的项目,由其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八、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认真做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移交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将已参保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工作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各市劳动、人事部门要将移交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

   十、客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加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力度,要加强宣传,强化执法,依法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及其它应参保的企业、个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对于拒不参保的单位、个人,除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外,并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其参加养老保险。

   十一、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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