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资格须知
2003-12-8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
2.《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第十九条。
二、资格条件
1.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三、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
2.职代会通过的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
四、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交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办理时限
15日内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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