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主要有:人工成本、奖励与福利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00%部分等。费用列支渠道不规范问题是当前补充养老保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核心是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允许列入成本。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各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中长期水平的不断下降,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从总体上看并不会增加退休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国家应大力提倡,并应在税收上给予优穗,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可以进成本。另一种意见认为,如允许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列入成本,势必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如何做到既能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又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供款水平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应允许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他部分从单位税后利润或其他渠道列支;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确定缴费额,依照国际通行做法,职工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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