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劳动保障部代表政府行使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职责: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实施监管等。二是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实施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实施方案能够覆盖本单位绝大多数职工,使广大职工能够从补充养老保险中受益,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理事会或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应少于半数,其职责为选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或修改实施方案的意见、审核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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