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民法典的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知芒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的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二、承揽人的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承揽合同中由谁来提供材料是可以约定的,如果约定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时,承揽人就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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