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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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 甘劳发[1999]272号

在甘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原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民航总局、煤炭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金融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甘单位,移交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的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行业规定比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按如下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16.2%,运输企业20%。

  邮电系统所属企业20%。

  电力系统生产企业18%,火电施工企业14%,水电施工企业13%,事业单位17%。

  石油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21%,玉门石油管理局23.5%,培黎石油学校42%,西北地质研究所18%。

  民航系统所属企业13%。

  有色系统所属企业维持移交前执行费率24%。

  金融系统左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7%;中国银行13%;交通银行(含太平洋保险)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13%。

  煤炭系统27.5%。

  煤炭、有色系统为行业平均费率,行业内各企业的具体执行费率,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分解。

  煤炭、民航、金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内调整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铁道、邮电、电力、有色、石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3年内调理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四)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维持原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变。铁道、电力、煤炭、农行、中行、人寿保险、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按照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邮电、石油、民航、有色、建行、工行、交行(含太平洋保险保险公司)系统按照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关于个人账户

  (一) 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记入。未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1998年1月1日前已按照原行业规定建立了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比例维持不变。电力系统为1993年1月1日,煤炭系统为1995年1月1日,铁道系统(不含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有色系统、石油系统为1996年1月1日,民航系统为1997年1月1日,邮电系统、金融系统、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为1998年1月1日。电力系统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2%;煤炭系统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2%;铁道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2%;有色系统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1%,石油系统(不含长庆石油勘探局)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0%;民航系统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比例为11%。职工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

  (二) 职工个人账户的记入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企业划入部分最终降至个人缴费基数的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只能用于职工本人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三) 建立个人账户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办法。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3]3号文件规定,原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前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的缴费,按照所在行业公布的记账利率累计或一次性计算后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 关于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 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1、 凡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周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周年者,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 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累计缴费年限(含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0周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1)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款规定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年限×1.4%±调节系数)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2×

  (建立个人账户第1年本人缴费工资 [page]

  建立个人账户第1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 +

  建立个人账户第2年本人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第2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 +……+

  建立个人账户第n年本人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账户第n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 ) ÷n

  (2) 调节系数、视同缴费年限、岗技(标准)工资封限时间(见附件)。

  (3)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满15周年不满25周年者,每人每月发给90元;视同缴费年限25周年不满35周年者,发给140元;视同缴费年限满35周年及以上者,发给120元,视同缴费年限满10周年不满15周年者,不计发调节金。

  (二) 原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见表)

  计发基数、计发比例、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按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的核定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文件执行。

  (三) 原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向新办法的过渡。

  1、 新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实施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采取原行业计发办法和新办法对照计算。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的,按新办法计发待遇计算;同时,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1999后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新办法高于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的,最高不得超过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的10%;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于原行业办法的封限比例提高到20%。原行业办法计发待遇高于新办法待遇的,其待遇差通过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5%;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5%;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5%;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5%;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5%;2004及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其基本养老金,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2、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劳险字[1992]1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家[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规定,原部分行业仍按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给离退休人员提高10%离退休费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 按原行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以工资封限时的本人档案记载工资标准核定。核定后职工档案记载的月标准(岗技)工资加上国家、行业和省上规定的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后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超出部分不能作为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4、 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办理退职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周年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同时,按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周年发给4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累计缴费年限(含原行业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周年,但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者,其个人账户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 关于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经办机构

  原行业统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暂继续保留,作为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附件:调节系数、视同缴费年限、岗技(标准)工资封限时间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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