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劳社养[2000]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和《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调整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原执行“单位缴费22%、个人缴费6%”比例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1%、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按规定执行“单位缴费11%、个人缴费8%”比例的单位和个人,其缴费比例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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