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0日,记者从莱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莱芜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目前,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确保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继续实行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按所在市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我市的调整系数为1,与济南、青岛、东营及烟台相同,为全省最高,月人均增加60元。第二部分按2007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6%计算增加。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具有高级职称和参加工作较早、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及高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倾斜,适当提高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适当增加退休待遇。具体标准是: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莱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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