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活动的名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效力范围不同。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不同在哪里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不同在哪里
1、实践活动的名义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效力范围不同。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委托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三、代理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术语,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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