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界定货运代理合同?
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说明]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但“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1、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即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代理人”;2、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当事人”。“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带有普通法代理概念的痕迹。本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并参考《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作出上述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的“货运代理人”,如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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